河南提高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辖区非法采矿领导免职
今后河南省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能低于45万吨的年产量,同时,对于乡镇*府没有采取措施制止非法煤矿建立和开采的,乡镇*府主要负责人将免职。
近日,河南省人民*府印发了《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》,规定对煤矿的准入和问责进行了规定。
规定要求,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/年,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/年(不含30万吨/年)以上,生产规模100万吨/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/年。
煤矿“五职”矿长(矿长、安全副矿长、生产副矿长、技术副矿长、机电副矿长)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,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,持证上岗;安全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,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;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,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,其中采掘、机电、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,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。
乡镇*府辖区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,对乡镇*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,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;县(市、区)*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,对县级*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,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各级*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,致使可以避免的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,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